新竹縣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產業推廣中心使用管理要點

一、新竹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推動原住民族文化、藝文、產業活動,及增進新竹 縣原住民族文化教育推廣中心(以下簡稱原推中心)各項設施管理,並發揮場地使 用效能與服務功能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原推中心開放使用之日期、時間如下: (一)開放使用日期:星期二至星期六開放,星期日、一及國定假日休館。 (二)開放使用時間:上午九時至晚上九時。

三、本要點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範圍如下(以下簡稱本場地) : (一)一樓展演廳。 (二)一樓走廊展覽廳。 (三)一樓綜合研習教室。 (四)一樓戶外廣場。 (五)二樓創新中心教室。(若逢本府創新育成計畫執行期間則不外借。)

四、符合下列規定者,得向本府申請使用本場地: (一)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活動。 (二)舉辦具學術性、教育性或原住民族文化之藝術、戲劇、音樂、舞蹈、電影、演講 及會議或其他活動。 (三)舉辦原住民職訓或技藝教育研習。 (四)舉辦原住民族協會、社團會議或其他交流活動。 (五)舉辦公益性活動。 (六)其他經本府核定之活動。 前項各款活動,除專案申請核准外,不得從事營利活動,並以本府及原住民族文化 相關活動優先使用。

五、申請使用本場地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(一)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用途者,應填寫申請表單; 未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 六款規定用途者,應填寫申請表單並提供本府核定公文。 (二)應於使用十日前,填具申請表,原推中心受理申請後,應於三日內決定並通知申請單位,但有正當理由經本府核准同意者,不受十日規定之限制。 (三)申請續用,每次期間最長以二個月為限。但為配合本府政策或活動,不受此限。(四)同一場地於同一時間,有二個以上機關、協會、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時,以本府 及所屬機關、其他政府機關等辦理之活動優先,其餘以申請時間先後定之。

六、使用本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: (一)非經原推中心同意,不得擅自啟用燈光、空調、電化器材、音響等各項設施, 及臨時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或設備。 (二)使用期間有關佈置、接待、紀錄、錄音(影)等事務工作人員由申請人自行負責。 (四)使用期間之保險、安全維護、傷害急救及公共秩序由申請人自行負責。 (五)申請人於本場地懸掛標示、張貼海報、宣導標語者,應先申請許可,經核准後 ,始得於指定地點設置或張貼。 (六)使用期間應控制音量避免影響附近住家安寧。 (七)場內禁止吸煙、嚼食口香糖、檳榔等並禁止奔跑、叫喊、嘻戲等。 (八)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,妥適使用及維護一切設施;未經原推中心同意 ,不得變更本場地原有建築結構及裝修配置。 (九)因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之事由,致本場地設施發生損壞,申請單位應負賠償責任。 (十)活動不得使用任何易燃、易爆之危險物品。 (十一)活動結束後,申請人應立即清理場地,將場地回復原狀。 (十二)中午12:00-13:00為休息時間,場館不開放出入。

七、申請人取消使用本場地,應於原定使用日五日前以傳真、書面或電郵通知原推中 心,如未依限通知累計三次以上者,該年度不予租借本場地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 抗力之事故,致無法如期使用本場地,得於原因消滅後七日內,申請延期使用。 本府因特殊需要須收回本場地自行使用時,得於使用日七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時 間。

八、本場地使用完畢,申請人應回復原狀,由原推中心專管人員會同申請人檢視場地 設施及相關器材,確認無損壞或其他違規情事後,簽立本場地歸還檢核表,即完 成歸還程序;如有毀損者,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,依應修復損壞物品或照價賠償。 申請人應自行搬遷之設備物品,於活動結束後五日內仍未搬遷者,原推中心得以 廢棄物處理之,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。

九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予核准使用,已核准者應即停止使用,並得於一年內禁止 其申請使用: (一)違反法令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 (二)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,或將場地轉讓、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。 (三)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。 (四)未經專案申請核准,從事商(營)業性質行為。 (五)其他不法行為。

最新公告

  • |休館公告|

    📌114年4月3日(四)~114年4月6日(日)
    適逢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,休館四日
    📅114年4月7日(一)固定休館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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